长治星空平台app潞州城市疮疤治理工程八一路片区10·28坍塌事故查明致1死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7-24
 长治潞州城市疮疤治理工程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10·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3年10月28日13时许,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在潞州区八一路小学片区建筑物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长治潞州城市疮疤治理工程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10·28”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潞州区政府组成部门,

  长治潞州城市疮疤治理工程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10·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3年10月28日13时许,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在潞州区八一路小学片区建筑物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长治潞州城市疮疤治理工程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10·28”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潞州区政府组成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负责八一片区散居民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2.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86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注册资金2020万元。注册住所长治市北外环路漳泽工业园区。员工总人数142人,其中项目经理14人,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25人,初级职称40人,技工60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

  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由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月28日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11月3日完成公示。该项目南起市政府家属院8号、9号楼,北至八一路小学校门,东至长兴中路。涉拆范围包括: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办公楼3栋;长治市保密局办公楼2栋;长治市报社印刷厂办公楼1栋;散居民区:共23院27户;华阳君庙1座。

  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具有合法资质,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由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月28日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11月3日完成公示后,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了施工过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的安全责任,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性、符合性、适用性等各项管理制度。

  10月28日8时30分许,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八一片区现场负责人苗某某安排挖掘机司机魏某某拆除临街商铺西侧散居民房屋。12时30分,午饭后开始拆除包括“寿衣骨灰盒”以北的临街店铺。13时许,拆除临街二层“乐乐家女装”店铺时,房屋北侧墙体坍塌,建筑废墟将胡同北侧一层“弄碗面”店铺临近胡同厨房上部的预制板砸塌,将正在拆厨房护墙板的史某某砸倒压在预制板下。

  死者:史某某,男,汉族,现年59岁,务工,住址长治市潞州区上党门小区,身份证号:32038219xxxxxxxx10。

  2023年10月29日12时6分,史某某死亡后,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向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报告,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时间书面向潞州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进行了报告。

  2023年10月28日13时许,正在厨房的店铺老板娘宋某某见状,呼叫着跑到店铺外喊停挖掘机拆除作业后,返回厨房,与被史某某召唤来一起回收废品的3个老乡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将压在史某某身上的预制板搬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电线分,潞州区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闻讯赶来的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项目现场负责人苗某某与现场人员一起将史某某抬到120救护车上,送往长治市人民医院救治。10月29日12时6分,根据长治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史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主要原因为砸伤,造成重度创伤医治无效死亡。

  一是废品回收人员史某某擅自进入已设置警戒线的拆除施工区域,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辨识不清。

  二是挖掘机司机魏某某拆除“乐乐家女装”商铺作业过程中,未能有效辨识可能诱发北墙坍塌的安全风险。

  以上2个因素在事发当时偶合,构成事故因果连锁关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进入拆除施工作业现场以来,设置了警戒线,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但在事发当时,现场看护人员未能有效阻止外来人员进入拆除施工作业现场,施工作业现场管控措施未能有效落实。

  2.未开展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未制订防范措施。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拆除施工作业前,未能结合拆除的建筑物现状,建筑物的建筑年限、建筑质量、建筑结构、建筑层数高度以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环境关系,分析研判拆除施工作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到位,没有制订针对性的方案措施。

  3.未编制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在未编制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场拆除,作业具有盲目性星空平台app、随机性,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认识以外的不确定因素不能有效把控。

  4.潞州区紫金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责任不力,隐患排查不全面,监督检查不到位。

  5.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不细不严不实,未对现场形成有效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与个人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形同虚设,现场看护人员未有效阻止外来人员进入拆除施工作业现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控落实到不位;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未制订针对性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导致“10·28”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也没有严格按照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存在迟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潞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4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史某某,男,59岁,群众,废旧品回收人员。史某某回收废品时,擅自进入已设置警戒线的拆除施工区域,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辨识不清。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史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1.魏某某,男,26岁,群众,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挖机司机。魏某某作为挖机司机在施工作业工程中未能有效辨识可能诱发周边建筑物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潞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8000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2.秦某某,男,52岁,群众,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秦某某作为拆除现场外来人员出入的管理人,对外来人员未能有效阻止进入拆除现场警戒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潞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8000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3.苗某某,男,38岁,群众,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苗某某作为拆除现场负责人,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危险性认识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间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潞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8000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4.杜某某,男,58岁,群众,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法人。杜某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未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罚款;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对事故迟报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60%--80%的行政罚款。对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建议由潞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罚款,根据长治市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杜某某2023年度收入证明,给与其60000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5.丁某,男,党员,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紫金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对潞州区城市疮疤治理工程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潞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6.李某某,男,党员,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对潞州区城市疮疤治理工程八一路片区拆迁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认识不足、研究不够,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潞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1.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紫金街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对项目施工作业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施工作业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向潞州区委和潞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长治市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监管单位,对施工作业的不安全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向潞州区委和潞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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